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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私物公用”的必要性和廉政风险点分析

作者:罗舒文文章来源:监察审计部点击数:3737更新时间:2020/9/8

市政行业在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过程中涉及廉政风险点众多,特别是在机械、材料、人工的耗用上,因项目管理存在一定漏洞、部分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有制不依,极易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流失现象,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国企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体现。近期, 集团监察审计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了解到部分员工对国企严禁“私物公用”之规定不清楚、不知晓。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全体员工的规矩意识,现将国企为何严禁“私物公用”、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再次明确告知,请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远离法纪“红线”,心无旁骛,脚踏实地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一、国有企业为什么严禁“私物公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处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 察看、开除处分”。

部分员工以低于市场价、便于协调调动为由,把个人或其亲属购买的机械放在单位施工现场使用,无论出发点是什么,都是以职务、岗位之便利,谋取私利。这种现象违反了国企员工必须遵守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如果管理层无视甚至纵容此现象发生,则会导致“私利”数额越积越多,形 成不良风气,进而影响企业形象。

根据公司长远发展、以及申报特级资质的要求,内部管理日益严格,其中,要求与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目前市政公司合作机械租赁供应商需提供: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法人身份证、近三年业绩证明、 使用机械必备证件、公司资金状况(第三方财务审计、安全与质量承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查到的信誉资 料)。而个人无法达到这些要求,员工必须委托第三方具有 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开具结算发票,其中的安全隐患、经济纠纷很难判断,无法把控,一旦出现问题,直 接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员工个人利益。

二、“私物公用”所引发的廉政风险点

1. 管理层在权限范围内为员工或员工亲属提供便利,存 在徇私舞弊、权力寻租的风险;

2. 在公司现行制度下,员工提供个人机械在公司使用, 使用过程中工程量的统计、单价的多少缺乏管控,容易造成企业利益流失的经营风险;

3. 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存在专门为相关员工的利益量 身打造所需条款的廉政风险;

4. 在确定供应商的时候,存在为了照顾某员工利益,有 意回避市场竞争的廉政风险。

请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党纪党规、管理制度,学懂悟透,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